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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服务管理知识问答:物业的权属及维护责任篇

     为宣传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,普及物业服务管理知识,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系统梳理了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知识,从物业服务合同、物业服务收费、物业服务区域车辆管理、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、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、业主自治等方面,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分期宣传,推动营造物业服务管理良好社会氛围,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,维护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。


一、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?

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
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。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,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。来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、第二百七十二条、第二百七十三条


二、什么是业主专有部分?

业主专有部分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特定空间享有的所有权部分。

来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


三、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?

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,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部分。

来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


四、业主共有部分由什么组成?

业主的共有部分主要由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组成。

共用部位主要包括:住宅的基础、承重墙体、柱、梁、楼板、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、门厅、楼梯间、走廊通道等。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:电梯、天线、照明、消防设施、绿地、道路、路灯、沟渠、池、井、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。


五、物业服务用房属于谁所有?

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
来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

保修期内,物业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?

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、范围,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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